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第十三条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8889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人大常委会根据或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和高级人民法执行。在,凡是由全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自动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同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的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申诉,人民检察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由此,我们可以了解被不起诉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载明。
2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被检察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那么检察可能会不进行起诉。以上便是找法网编为您带关于寻衅滋事罪不起诉裁判要旨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